李某诉关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交通事故 误工费 农村人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1)瓦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殿臣

王志

韩蒸

代理律师:

曲道春

姜萍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农村人口误工费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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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1)瓦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5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曲道春,系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系个体,现住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关某1,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满族,系个体,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姜某,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司机,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萍,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殿臣;审判员:王志;代理审判员:韩蒸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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