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刘某1、许某诉刘某2、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民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雇佣关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13)腾民一初字第9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耀斌

代理律师:

夏润兰

宋怀周

法官解说
提供劳务者受害如何赔偿,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按照该解释,雇主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13)腾民一初字第90号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女,汉族,1966年6月生,粮农,住腾冲县。
委托代理人夏润兰,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刘某1,男,汉族,1943年1月生,粮农,住腾冲县(未到庭)。
原告许某,女,汉族,1944年11月生,粮农,住址同上,(未到庭)。
原告刘某1、许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本案原告,系二原告儿媳)。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2,男,汉族,1972年11月生,粮农,住腾冲县。
委托代理人宋怀周,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汉族,1968年10月生,粮农,住保山市隆阳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某2(本案被告)。一般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耀斌。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