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县峰润生物工贸有限公司诉周某及第三人刘某等股权转让案 股东会决议 程序瑕疵 决议效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民二初字第9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占伦

李红玲

代理律师:

熊振宇

法官解说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公司法律制度起步较晚,直到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才通过第一部公司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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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腾冲县峰润生物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腾冲县中和镇大村村沙坝田路边。组织机构代码:57189409-5。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振宇,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男,1984年12月生,汉族。(未出庭)
第三人刘某,男,1963年2月生,汉族。
第三人黄某,男,1950年12月生,汉族。
第三人马某,男,1943年7月生,回族。
第三人戴某,男,1946年9月生,汉族。
第三人胡某,男,1974年9月生,汉族。(未出庭)
第三人贾某,男,1971年11月生,汉族。(未出庭)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占伦;审判员:李红玲;
人民陪审员:李祝安。
审结时间: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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