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某等诉张某买卖合同案 合同解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段生菊

李彪

张芝艳

代理律师:

徐玉连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出卖人未提供产品的合格证、发票等相关资料,产品已交付使用后,买受人是否能解除合同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财产转让合同。从私法的角度来说,只要买卖双方达成合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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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窦某,男,傈僳族,1989年6月生。
原告蔡某1,男,傈僳族,1987年5月生。
原告蔡某2,男,傈僳族,1984年1月生。
原告蔡某3,男,傈僳族,1978年9月生。
原告蔡某4,男,傈僳族,1971年4月生。
委托代理人徐玉连,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男,汉族,1977年11月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段生菊;审判员:李彪、张芝艳。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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