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5261号判决书。
(三)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城乡燕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冯又升,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某(原告之夫),中远航运医生。
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奥客运分公司。
负责人曹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该单位职员,住址同单位。
委托代理人郑晓,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光宗;人民陪审员:霍艳平、王巨洪。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9日
二、一审情况
(一)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2012年3月20日,原告乘坐701路公交车回家,在平安医院下车时,原告的羽绒服帽子带扣被迅速关闭的车门夹住。车辆启动后,原告被拖摔在地并不停呼叫,司售人员没有意识到,车辆继续前行了一段。其间原告敲打车门,头部撞到了车轮导致瞬间意识全无。后经路人帮助才拦住车辆,司乘人员将原告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行动受限。第二天原告发现其佩带的翡翠镯子被摔裂了。原告的玉镯是在2012年1月15日在城乡贸易中心订购,3月15日取货,镯子价值35 700元。该玉镯没有佩戴很长时间,其损害不是表面的,在事故发生第二天才发现玉镯有裂纹,已经在第一时间通知了被告。被告单位的司机曾经给原告写保证书承认拖拽,这与玉镯受损有因果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衣物受损害的程度看,右袖口磨损严重,左袖口有擦痕。镯子在左手带着,事发时忙于抢救身体,没有想到身上的财物。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5 700元、交通费30元、误工费6520元、衣物损失8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701路公交车系我单位运营,司机叫潘某。原告下车时衣服帽子被车门夹住导致原告受伤,当时车辆有启动,但没有前行,原告的头部没有撞击车门。司乘与原告一起检查了财物,包括扣子都检查了,不清楚原告当时是否带镯子。我方没有消极履行义务,事故发生后原告提出镯子的赔偿不合理。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费都是我方支付的。与就诊时间相符的交通费我方无异议。不能确定事发时原告是否佩戴玉镯,即便佩戴镯子也不能判断是事故造成镯子的损害,且镯子价值也无法确定,镯子只是有擦痕,也不应该按照原价来赔偿。对于误工损失费,仅有病假证明,没有扣发证明,故不同意赔偿。
(二)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下午5时30分左右,被告单位司机潘某驾驶701路公交车行驶至平安医院车站时,原告王某从该站下车,因其衣帽扣带被车门夹住,导致原告被该车拖拽受伤。被告将原告送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右肘外伤、软组织挫伤、右尺骨鹰嘴滑囊炎、头昏、失眠、紧张,经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开具病假证明书,建议原告休假共计13天。原告提供纳税证明以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王某系该公司职员,2012年月均工资14 172元,2012年3月因交通事故休假,缺勤影响其本人当月收入14 727元,考虑到损失巨大,根据其本人申请,最后按年休假处理。原告就医花费交通费30元。此次事故导致原告当日所穿羽绒服、牛仔裤多处被磨损。
诉讼中,原告称事发后次日晨发现其佩戴于左手的翡翠手镯出现裂纹,并联系被告单位职员告知、协商。原告认为手镯裂纹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庭审中原告提交玉镯裂损的照片、衣服破损的照片、潘某书写的事故经过、2012年3月15日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凭证、手镯鉴定证书,证明被告应当按照手镯的销售价格35 700元给予赔偿。被告否认翡翠手镯的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于原告手镯裂损的原因不申请鉴定,对于原告手镯裂损的损失不进行评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承诺书、事故经过。证明事发后司机书写事情经过,并保证承担责任。
2、原告病假证明、纳税证明、误工证明证据。证明原告受伤就医的情况及休假和误工损失。
3、鉴定证书、销售凭证、照片。证明原告手镯和衣物的损失。
4、双方庭审陈述。证明事实经过。
(三)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原告乘坐被告单位的公交车,下车时衣帽扣带被车门夹住,被告单位司乘人员未及时发现,导致原告身体受伤、财物受损。根据原告衣物破损位置以及事发时的特殊情形,在紧急状态下当事人必当先顾及生命安全而暂时忽略财物损失,原告在事发次日即发现其翡翠手镯裂损,并及时通知了被告单位,可以认定原告手镯的裂损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手镯裂损造成的财物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的翡翠手镯并未完全毁损,其请求的数额过高,故本院酌定该手镯损失为五千元。原告要求交通费,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不持异议。原告要求误工费,并提供了病假证明、纳税证明等证据,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定原告受伤前上一年度月均收入为8437.5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假条,本院确定原告误工时间为13天,误工损失为3656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衣物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所显示的衣物磨损程度,本院酌定为五百元。
(四)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奥客运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玉镯损失五千元、交通费三十元、误工费三千六百五十六元、衣物损失五百元。
2、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玉镯的损失是否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对于事发时是否佩戴玉镯即该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限度。
1、举证责任的限度。
因果关系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重要条件,其在侵权行为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与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是紧密联系的。因果关系要件也担负着"归责"与"限责"的双重功能。本案作为一般的侵权案件,直接充分的因果关系论是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前提,毫无疑问,需要原告承担起证明玉镯损失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就证明玉镯损失与此次事故有因果关系出具了如下证据:1、承诺书、事故经过。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可以基本还原当时事发的情形,可以确定的事实是存在拖拽,且当时情况确实很紧急,原告在事发后第二天发现玉镯受损后在第一时间通知了被告。2、照片。该证据足以证明的事实包括:衣物因拖拽确有磨损,且在袖口部位,即玉镯佩戴的部位。3、玉镯。该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是玉镯确有裂痕。4、鉴定证书、销售凭证。该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是玉镯购买的时间不长,购买时完好无损,且当时购买的价格为35700元。被告对于原告的这些证据答辩称并不清楚事发时原告是否佩戴玉镯,也并未提供相关反证。由此,原告是否已经尽到对玉镯损失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确定被告赔偿责任的关键。即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侵权案件,双方各执一词,又无第三方客观有力的直接证据,如果将举证责任严格地归于原告显然有些苛责。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事发的基本情形和要求赔偿玉镯损失的依据,且根据原告的反应和双方庭审的陈述可以看出,发现玉镯受损后原告第一时间通知了被告,除此之外,作为一个正常平凡的公民,确实无法就直接因果关系再举出其他证据,举证责任已然穷尽,此时就需要法官通过已有的证据和经验规则,运用法官心证进行事实推定。
2、如何理解和运用事实推定。
首先,事实推定属于证明评价范畴,不能随意运用,且不能因此影响客观证明责任。即"事实上的推定,并不与举证责任联系。"也就意味着,在事实推定的情况下,依然按照正常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分配举证责任。其次,事实推定不同于间接证明。二者同属于自由心证领域。但在间接证明中逻辑关系的分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基本的生活经验也发挥了作用。但这种生活经验具有一定的个案性,很难抽象概括出一条普遍适用的经验法则。而事实推定在逻辑上要求不是那么严格,需要盖然性较高的经验参与。在事实推定的结构中,由前提事实推知推定事实,以经验法则的盖然性和稳定性补足了间接事实的逻辑缺失,经验法则作为法官推定的大前提,其盖然性比主要依靠逻辑推论的间接证明所需要依靠的生活经验要高。经验和经验法则不同,经验可能是个人的个体性认知,经验法则必须是一定社会范围内已经获得普遍认可的一般经验。
本案中,逻辑联系是直接证据和主要事实之间联系的唯一纽带。原告被被告的车辆拖拽,造成原告受伤,衣物袖口处磨损严重,这是主要事实,并有直接证据。原告不久前购买玉镯,购买时玉镯完好无损,这也是事实。通过这些逻辑联系,法官展开了事实推定的过程:首先,原告的玉镯在短短的几天内即出现裂痕的盖然性极低;其次,玉镯受损的状态并非摔击、火焚等其他暴力所为,确系摩擦挤压所致;再次,根据衣物破损位置及程度,手腕佩戴物损坏的可能性极高;此外,事发时情况紧急,当事人先顾性命脱险和治病,并未留意佩戴物,直至第二天才发现,符合人之常情。最后,因双方当事人并未申请评估和鉴定,法官通过外出调查和电话咨询相关专业部门,获得答复称玉镯出现裂痕的原因和贬损价值无法通过评估作出。逻辑联系实际上就是证据的相关性,借此进一步审视补强证据规则中对直接证据的补强,即用补强证据修复和补充直接证据中被弱化的逻辑联系。此案中这些证据之间的相关性很强,证明力也就很强。
综上,法院根据客观公正原则对事实进行了推定,通过对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进行司法认知将其作为前提事实,有力地弥补了没有逻辑严密的间接事实的缺陷。故本案中认定玉镯损失与此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由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李杏)
【裁判要旨】作为一个正常平凡的公民,确实无法就直接因果关系再举出其他证据,举证责任已然穷尽,此时就需要法官通过已有的证据和经验规则,运用法官心证进行事实推定。在事实推定的结构中,由前提事实推知推定事实,以经验法则的盖然性和稳定性补足了间接事实的逻辑缺失,经验法则作为法官推定的大前提,其盖然性比主要依靠逻辑推论的间接证明所需要依靠的生活经验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