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奥客运分公司侵权案 举证责任;事实推定;经验法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城乡燕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

中远航运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526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光宗

霍艳平

王巨洪

代理律师:

冯又升

郑晓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玉镯的损失是否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对于事发时是否佩戴玉镯即该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限度。
1、举证责任的限度。
因果关系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重要条件,其在侵权行为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与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是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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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5261号判决书。
(二)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城乡燕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冯又升,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某(原告之夫),中远航运医生。
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奥客运分公司。
负责人曹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该单位职员,住址同单位。
委托代理人郑晓,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光宗;人民陪审员:霍艳平、王巨洪。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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