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赖某等人健康权案 过失相抵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3)阿市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罗志强

卜欣

法官解说
在侵权责任形态中,双方责任是相对于单方责任而言的,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而这种责任形态分为两种,一是过失相抵,二是公平责任。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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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3)阿市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新朋)。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罗志强,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系霍某母亲)。
被告霍某2(系霍某父亲)。
被告阿克苏市第九中学。
住所地阿克苏市教育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武海龙,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军,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卜欣,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独任庭:代理审判员:李慧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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