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不服始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工商行政登记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始兴工商局

始兴工商局

广东墨江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万靖

徐肇廷

李应富

代理律师:

吴群玉

法官解说
对于法院民事判决确认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关系的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如何登记,确实没有对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法条可供参照。按照始兴工商局的意见,似乎只能先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然后再进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可是,按照始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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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2012)韶始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
原告(被上诉人):沈某。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始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始兴工商局)。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墨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邓某,始兴工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2,始兴工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群玉,广东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黄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卢德和:人民陪审员:林婷玉。
二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靖;审判员:徐肇廷、李应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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