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关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交通事故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问题,一直争议较大,各法院主要有几种判法,一是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伤残系数再乘以责任比例;二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伤残系数;三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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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代理人钱晓仁,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关某,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车某,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中富街。
负责人赵毅,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铁,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夏林、孙玉秀、姜成林。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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