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邱某、姜某、范某盗窃案 盗窃罪 共同犯罪 退赃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刑初字第7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国贤;

黄晓芬

卓易忠

代理律师:

余新星

许春光

谢丁洋

法官解说
本案盗窃数额的认定。取得型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采取非法手段取回自己所有而为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罪,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定,即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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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刑初字第76号判决书
(二)案由:盗窃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辩护人余新星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春光,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绰号万能充),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6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月7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丁洋,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国贤; 审判员:黄晓芬; 人民陪审员:卓易忠
(六)审结时间: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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