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祝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紧急避险;过失;侵权责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周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7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积平

陈丽芹

郑玉玲

代理律师:

彭贵招

法官解说
本案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是:1、如何确认原、被告双方的责任。2、未成年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法定代理人应负何种责任。
1、如何确认原、被告双方的责任。
在本起侵权事故中,原、被告均是未成年人,而且原告受伤不是直接受到被告...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727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3、诉讼双方
原告:谢某。
法定代理人:谢某2、俞某,系原告父母。
委托代理人:彭贵招,周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祝某。
法定代理人:祝某2,系被告父亲。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积平;人民陪审员:陈丽芹、郑玉玲。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