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山东昌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保证合同案 表见代理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

齐利得公司

齐利得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飞雁

姜南

郭依静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我国法律及其他国家的法律中都未明文出现表见代理一词,表见代理乃是学理归纳所得,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对表见代理的概念及解释都是很不一致的。表见代理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因为无条件地保护相对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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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1)禹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保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洪飞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山东齐利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利得公司)。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和某1,系齐利得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昌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元公司)。
被告和某2。
被告和某3。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和某1,系齐利得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宏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峰公司)。
被告刘某。
被告新泰鑫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泰公司)。
被告管某。
被告郭某。
被告新泰市天成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
被告和某4。
被告和某5。
被告和某6。
被告和某7。
被告韩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辉,代理审判员:郭成永、窦涛。
二审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飞雁,审判员:姜南、郭依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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