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859号(2014年2月26日)
3、诉讼双方
原告:厦门蝴蝶汇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洪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立荣、洪春丽,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危冠元,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李莹。
(二)诉辩主张
1、原告厦门蝴蝶汇餐饮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7月13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被告组织不低于10名公关服务人员在原告处服务,合作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被告完成3000000元业绩为止;原告同意补偿被告进场补偿款300000元,分二期支付:进场一周内原告支付50﹪即150000元,被告完成业绩时再支付50﹪。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告支付首期款180000元,但被告却一直未能组织人员进场履行合同。为此原告委托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廖立荣律师于2013年12月3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正式通知解除合同并敦请被告立即归还所收取的前期补偿款180000元及不履行合同违约金300000元。经法院当庭释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原告同意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被告应立即向原告返还进场补偿款180000元。
2、被告范某辩称,对法庭当庭释明协议无效没有意见,但被告已将原告支付的180000元中的部分款项支付给员工,该部分损失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分担。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组织不低于10名公关服务人员在原告处服务,合作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被告完成3000000元业绩为止;原告同意支付被告进场补偿款300000元,于被告进场一周内支付50﹪即150000元,于被告完成业绩时再支付50﹪;被告应服从原告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服从原告内部制度,双方产生互惠互利;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则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如被告在原告经营场所内违法或违纪被原告开除则原告不构成违约。2013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首期款180000元,但被告未组织相关人员到原告处工作。2013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所收取的前期补偿款180000元及不履行合同违约金300000元。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确认,《合作协议》上提及的"公关服务人员"实际上是从事色情服务人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合作协议;
2、律师函;
3、转账凭证;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虽然名为合作,但实际是由被告召集从事色情服务人员到原告处服务,明显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该《合作协议》应属无效协议,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原告要求被返还款项18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分担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
一、确认原告厦门蝴蝶汇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于2013年7月1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二、被告范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厦门蝴蝶汇餐饮有限公司180000元。
(六)解说
在市场交易中,法律规避是常见现象,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方式订立合同,是法律规避行为的类型之一。与此相关的,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一般认为,这一条款可被适用于否定法律规避情形下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下面通过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的性质、效力、法律后果三方面来分析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
(一)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的性质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即是行为人以表面上合法的民事行为为手段和方法,来掩盖并实现其非法目的和结果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虽表面合法但实质违法,性质上是属于内容违法而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此类民事行为的特征为:(1)形式合法,即该民事行为从表面上看内容及结果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2)实质违法,即该民事行为实质所追求和实现的结果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3)主观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追求并实现违法结果的故意;(4)违法目的的隐蔽性,即行为人以表面合法的民事行为为手段掩盖其实质追求的违法结果。
(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为规避法律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的借用合法形式出现的民事行为,因其具有实质违法性而归属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和手段,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并不是无限制的绝对的自由。为了维护其他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予以合理和适度的限制,表现为法律对民事行为的内容加以合法性的规制,对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给以无效的否定性效力评价。我国民事立法也正是基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实属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而原则上给以绝对无效的不利效力评价。
实践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通常包括:(1)为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伪装的民事行为,如为逃避追赃,而以伪装的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合同隐匿财产。这类伪装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2)为达到违法目的以一个伪装的民事行为掩盖另一个真实的民事行为。伪装的民事行为应当无效;被伪装的民事行为掩盖的真实民事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则可以有效,如果违法则应当无效。
(三)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会发生以下后果:
1、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对方给付的财产,原则上返还义务人必须按原数或原价返还。如果原物存在,应以原物返还,否则应作价偿还;如果原物有损失,应进行修复后返还,或给付相当的补偿;如果对方给付的是金钱,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对方给付的是劳务、无形财产或者其他不能返还的利益,则应折算为一定的金钱予以返还。
2、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的行为是为了通过一个形式合法的合同达到通过色情服务而获取利益的违法目的,该行为应为无效,故本案原被告间的《合作协议》无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180000元。
(李莹 廖娟英)
【裁判要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为规避法律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的借用合法形式出现的民事行为,因其具有实质违法性而归属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原则上给以绝对无效的不利效力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