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杨某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民事 借条 释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余锋

王方玉

奚琳

代理律师:

朱茜红

邹启群

杨月英

张琳

李永军

刘芸

法官解说
两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之后,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进而确认侵权行为人,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在确认侵权债务是否应当由书写借条的杨某承担时,法院从欠条载明的借款内容与原告陈述、短信、电话录影、视频资料等证据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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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代理人朱茜红、邹启群,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女,1990年4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月英、张琳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1,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刘芸,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晓梅;人民陪审员:李正念、李绍云。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锋;代理审判员:王方玉、奚琳。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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