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3493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无业,王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桂芬,女,北京市昌平区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2。
委托代理人:廖映菲,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代理审判员:于庆。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系王某2与杨某的婚生女,杨某与王某2于2010年3月12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杨某抚养,王某2每月付1000元生活费。但自杨某与王某2离婚后,原告的所有的教育费及医疗费都是由杨某支付。现原告就读高中一年级,正是学习的关键时期,原告又上了各种补习班,各种费用都是母亲杨某一人承担。原告曾找被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费用,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为了原告更好的健康成长,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增加到1500元;2、被告支付教育费49 738.85元、医疗费7371.9元、医疗保险费130元(已实际发生);3、原告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负担二分之一;4、被告负担诉讼费。
2.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杨某和王某2离婚的时候双方约定的抚养费为1000元,该笔费用中已经涵盖了教育费和平常的医疗费,而且每年过年的时候被告也会给原告2000多元。原告现在说的教育费是在私立学校上学,且上学的时候并没有与我商量,因此,不同意支付。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王某系杨某与王某2之女。2010年3月12日,杨某与王某2在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王某由杨某抚养,王某2每月付一千元生活费;位于昌平区南口镇XXX3X号的平房归王某2所有,家中3辆车归王某2所有,公司大概捌拾万(800 000)归王某2所有。2013年2月27日至2014年6月3日,王某先后在北京青松恒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江老师英语培训处、北京华知学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瀚林伯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处补习,共花费补习费68 540元。2014年6月,王某参加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 2014年8月王某被北京市清华育才实验学校普通班录取,该学校为民办学校,每学期收取学费8500元。2014年8月1日王某向北京市清华育才实验中学交纳了各项费用共计30 800元。
王某向本庭提交了2014年北京市中考成绩查询单及2014年中考志愿填报表,查询单载明:"姓名:王某,考生报名号:14140270317,准考证号:14001509,语文86、数学56、物理59、化学51、外语107,体育37、加分5、总分401。志愿填报表载明:"姓名:王某,报名号:1XXXXXXXXX7,第一志愿:2XXXX1XX中学普通班、第二志愿2XXXX3XX学校普通班、第三志愿2XXXX2昌平X中普通班。上述三个院校录取分数均高于王某的中考成绩,王某知晓成绩后与王某2联系,但王某2未予答复。
王某2对补习费用及学费的发生均不认可,主张自身没有工作,无力支付上述费用。法院依法调取王某2于2014年5月至11月的银行交易记录,该记录显示:王某2银行账户往来频繁,每月均有若干笔10 000元以上资金入账,亦常有现支资金。
另查,王某于2014年8月9日、11月11日两次到北京京城XXX医院门诊部治疗皮肤病,共花费医药费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离婚协议书
2.门诊收据
3.检查报告单
4.收据
5.中考成绩查询单
6.志愿填报表
7.银行交易明细
(四)判案理由
案情焦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但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经核实,王某自2013年2月27日至2014年6月3日共花费补习费68 540元、学杂费30 800元,王某2以补习费非义务必要教育费用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本院认为补习费系提升王某教育水平、保证升学的必要支出,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关于王某主张学杂费30 800元,根据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王某学费为每学年为17000元,其他费用为住宿费等支出,王某2主张王某选择高中时并未征得其同意,且选择的学校为私立高中,对该项费用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虽王某择校时未与王某2进行充分的沟通,且选择的是私立高中,但王某对学校的选择并非任意的,而是充分综合考虑个人中考成绩、志愿录取情况及今后的发展作出的选择,故对王某2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因学杂费中包含学费17 000元和住宿费等杂费13 800元,王某可以选择住校或走读,该项费用并非必要的教育费用支出,故王某2应支付王某学费8500元,对王某主张的住宿费等杂费,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主张医疗费7371.90元一节,本院认为父母一方支付的生活费中应涵盖日常的医疗费支出,大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经本院核实,王某大额门诊费用9000元为治疗自身皮肤疾病所支出,该笔费用应由杨某与王某2共同负担,对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某主张医疗保险费130元一节,该项费用应涵盖在之前的生活费中,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主张王某2负担之后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二分之一一节,王某今后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应涵盖在增加后的生活费中,王某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王某2于每月十日前支付原告王某生活费一千五百元,至王某十八周岁时止。判决书生效当月的生活费于当月三十日前支付。
二、被告王某2支付原告王某教育费四万二千七百七十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三、被告王某2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四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支出的补习费及择校费是否属于必要的抚养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必要的抚养费包括必要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判断必要与否时应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确定,同时也应当考虑父母实际负担能力。一般而言,择校费、补习费不认为是必要的教育费用。笔者认为,具体案件的确定是否属于必要的抚养费时,应确立一个标准,简而言之即费用合理且必要。
一、补习费合理且必要的标准
确定补习费必要且合理标准时,可从下述两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费用的合理性应该综合考量补习时间的长短、花费金额及抚养人的支付能力。其次,费用的必要性应该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平时成绩、补习效果及录取情形。具体到本案中,通过杨某与王某2的离婚协议及王某2的银行交易明细体现,王某2对王某的补习费用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同时,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王某平时在校成绩不佳,如果以当时的成绩参加中考,是不会有机会进入普通高等中学学习。虽王某最后参加中考的成绩仍然没有达到当年普通高等中学学习录取线,但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所述,王某的成绩已经比补习前的成绩提升了近100分,这说明补习对王某之后的学习有帮助的。
值得注意的一点,在确定补习费的同时必须要兼顾我国的教育体制,我国提倡素质教育,不鼓励学校和家长让未成年人参加补习班,因此,在确定补习费是否属于合理且必要支出的同时,必须要全面衡量未成年人的在校成绩与老师建议,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盲目扩大合理教育费用的范围。
二、择校费合理且必要的标准
择校费相较于公立高中的教育费用支出是昂贵很多,教育费通常被认为是公立普通高等中学的费用,不包含私立高中所需额外支付的费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并没有对未成年人所受何种教育进行限定,且任何人亦无权剥夺未成年人应受教育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及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可以无限制的为未成年人选择费用昂贵的私立院校。因此,在确定择校费是否合理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确定择校费合理且必要的标准,应分别确定其合理和必要的标准:合理性标准应包含金额及父母的支付能力;必要性的标准相较于合理性标准,应重点考察未成年人的平时成绩、考试成绩、报考院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未成年人最终选择的院校与今后发展几方面的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王某应有选择自己今后路径发展的权利,且其选择的院校在私立高中的收费中应属中等或以下水平,并非不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支付能力。王某2014年中考考试成绩为401分,而王某报考的XX中学录取分数线为472分,XX中学录取分数线为459分,昌平X中录取分数线为446分,由于中考报名时间早于录取分数时间,王某在报考是参照了2013年上述三个院校的招考分数,而昌平X中在2013年的录取分数与王某的分数是十分接近的,因此,王某并非任意报考与其成绩相符的公立普通高中院校。在具体选择院校的时,王某曾多次与王某2联系,王某2一直未知可否。王某在多个私立学校中,经过实际考察与比较,选择了北京市清华育才实验中学就读,因该校可以提供参加全国统一高等院校招生的机会,而不是培养职业技能的机会。综合上述情况,王某的选择学校并非是任意的选择,故而其支出的择校费应属于合理且必要的教育费。
综上所述,在确定补习费与择校费是否属于合理且必要的抚养费时,既不能盲目扩大,也不应不合理限制,应该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完美结合。
(于庆 王苗苗)
【裁判要旨】必要的抚养费包括必要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判断必要与否时应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确定,同时也应当考虑父母实际负担能力。应确立必要且合理标准。考虑费用的合理性应该综合考量补习时间的长短、花费金额及抚养人的支付能力。费用的必要性应该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平时成绩、补习效果及录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