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破坏电力设备,刘某、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先罪及赃物数额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的影响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0213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由破坏电力设备罪派生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吴某为牟取私利,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输电线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但其之后分别与被告人刘某、被告人于某将所盗割电缆进行转移、销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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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02132号判决书。
2.案由:破坏电力设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晓娟。
被告人吴某(绰号哑巴),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系自报)。
被告人刘某(绰号小孩),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均系自报)
被告人于某,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杜宗杰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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