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抢劫案 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定性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177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杜宗杰

曹作和

李欣

法官解说
司法实践中,抢劫和寻衅滋事案件都属多发性案件。两罪在某些客观要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竞合之处,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往往存在疑问。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177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白某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昊。
被告人:白某,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宗杰;代理审判员:曹作和;人民陪审员:李欣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