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强奸案 强奸罪;被害人自陷风险;醉酒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57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磊

王远方

法官解说
本案中,从整个案件的案发过程和经过来看,被害人周某某1因自身原因处于醉酒状态,是本案的一个特殊之处。在学理上,醉酒状态的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往往被归结为原因自由行为,而被害人的醉酒行为往往与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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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576号判决书。
2.案由:强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94年11月21日出生。
辩护人:王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远方,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万兵
人民陪审员:徐强 张淑云
6.审结时间: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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