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与重庆爱德华医院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 肖像权;网络侵权;侵权主体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42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伟香

郭金梅

崔雅琼

法官解说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互联网侵害他人肖像权的网络侵权案件日益增多,通过互联网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案件符合一般传统的肖像权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但在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传播工具上又有不同之处,在传统媒介环境下,侵权主体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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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4267号判决书。
2.案由:人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金某,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伟香,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金梅,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爱德华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雅琼,北京市浩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冯慧
6.审结时间: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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