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江西药都樟树药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认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义平

刘帝

林伙忠

林云

法官解说
应收账款系金钱债权,其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债权质押,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债权应真实有效且特定化,才可成为质押标的。因此,在实务中应当审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尤其应审查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关系。物权法虽未规定应收账款质权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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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85438152-1。
负责人江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邓某,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徐碧一村70幢,组织机构代码77294593-6。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福建盛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竹洲工业园1号,组织机构代码72646620-5。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江西药都樟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9224-3。
法定代表人段某。
委托代理人陈义平、刘帝,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代理人林伙忠、林云,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1977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光卓;代理审判员:陈贤东;人民陪审员:徐苏琳
6、审结时间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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