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案 关联企业;人格混同;连带责任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2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东杰

贾娃娃

段明明

法官解说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讲,这是公司人格否认的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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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民二初字第22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223号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被告(上诉人)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原审被告)河南省隆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告(原审被告)尚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席顺义;审判员:王金秀;代理审判员:王亚娟。
二审法院: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东杰;代理审判员:贾娃娃、段明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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