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北京蓟盛快捷酒店生命权案 生命权;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

北京蓟盛快捷酒店法律顾问

北京蓟盛快捷酒店法律顾问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25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舒怡

代理律师:

唐飚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因刑事案件引发宾馆住宿人死亡后,受害人家属要求宾馆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案件。我们认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以下两类:一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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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25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邢某
委托代理人:唐飚,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蓟盛快捷酒店。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蓟盛快捷酒店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某,北京蓟盛快捷酒店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舒怡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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