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案 非法经营罪 共同犯罪 自首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刑二终字第00143号
审理法官:

方朝军

陈斐

王新房

代理律师:

刘胜香

王晓晖

赵留青

王红梅

谭夕忠

法官解说
1.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是否单位犯罪问题。本案中,上诉人薛某于2003年在北京注册了"北京蓝之月网络资讯有限公司",名下拥有滨海网域名,但这是一个空壳公司,就是为了网站的合法化,仅仅是为了挂靠网站。后由于"北京蓝之月网络资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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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刑二初字第0041号判决书。
二审裁判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刑二终字第00143号
2.案由
非法经营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男,49岁,原滨海县物价局副局长,住滨海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胜香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晓晖,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1,女,34岁,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9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45岁,新闻工作者,住建湖县。因本案,于2013年9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红梅,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男,39岁,原滨海县委宣传部网络新闻管理中心主任,住滨海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谭夕忠,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明广;代理审判员:陈亚男;人民陪审员:王玲玲。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朝军;审判员:陈斐;代理审判员:王新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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