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诉李某1等侵权责任案 民事 侵权责任 责任认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民一终字第3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隋得民

杜宏伟

李昭鹏

代理律师:

王仁军

王克成

张胜泉

法官解说
常言说,远亲不如近邻。在农村,遇到盖房、婚丧等大事时,同居一村的乡亲近邻基于庄乡友情常不要报酬来帮忙,这也是市场经济形势下应予褒扬和倡导的良好社会风气,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在法律层面上讲就是一种义务帮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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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36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民一终字第385号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丁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仁军,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克成,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1。
被告(上诉人):孙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常文东,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2,农民。
两被告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胜泉,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卢传木。
二审委托代理人:谢华辉,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凡强;人民陪审员:赵承宾、尹承杰。
二审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隋得民;审判员:杜宏伟;代理审判员:李昭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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