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诉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邹某、崔某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 追偿权 挂靠关系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聊商终字第18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原

刘颖

陈家勇

代理律师:

张彬

法官解说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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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茌商初字第16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聊商终字第186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1号楼。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被上诉人):邹某,男。
被告(被上诉人):崔某,女。
被告(被上诉人):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彬,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曲建洋;人民陪审员: 杨金岱、单士娜。
二审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原;审判员:刘颖、陈家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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