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刘帅、尹某、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房屋买卖合同案 欺诈;意思表示;合同效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1600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尹某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采取了欺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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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1722号。
二审调解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1600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尹某,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第三人(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国增;代理审判员:李俊晔李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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