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受贿案 受贿罪;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大陆南小区项目部

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鹤南刑初字第4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雪梅

刘颖

郎静

代理律师:

朱宝振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受贿罪。
1、事实问题
本案中,侯某出资购买涉案车辆送给王某的事实,经庭审查证及王某认可,无异议。只是王某辩解因其与侯某及其大姐夫黄某均有借款往来,王某收受侯某送的车辆是准备以后如果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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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鹤南刑初字第45号判决书。
案由:受贿罪。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原东雷。
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大陆南小区项目部主任。2013年4月17日因涉嫌受贿被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同年4月28日经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鹤岗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宝振,系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雪梅,代理审判员刘颖,人民陪审员郎静。
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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