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2013)鸡民终字第552号民事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辛某、被告(上诉人)张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宏宇;代理审判员:赵淑红;代理审判员:邢晓华。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立丽、审判员刘伟国、代理审判员胡玉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0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辛某诉称:原告常年在被告经营的福彩彩站采用预定方式购买五注彩票,2012年4月5日被告未将原告购买的2012039期五注彩票给付原告,该期彩票中的一注中二等奖,奖金为293 600元,但被告未将该奖金给付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只同意给付原告五万元,被告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彩票中奖奖金293 6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要求给付中奖奖金293 600元不能成立。因为原告辛某于2010年以跟号方式常年在被告经营的23231183彩站购买五注彩票,但是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2012039期中奖号码是01、02、05、13、22、29+08,其中原告跟的号有4个号码和中奖号码是一致的,被告打彩票时打错了2个号码,这6个号码才能中双色球彩票二等奖,原告跟号的原彩票有被告在上面标记的"付"字,还有一个大黑点,那张是跟号的原始票,所以中奖彩票与原告无关,中奖人不是原告而是被告。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原告辛某从2010年以跟号方式常年在被告经营的23231183福利彩站购买固定的五注号码彩票,即带黑点的并有被告书写"付"字的2010139期流水号为100007的彩票上的号码,A:02、09、10、11、17、19+07,B:01、02、05、13、21、33+13,C:02、11、13、19、22、33+10,D:04、06、07、21、29、31+12;E:01、05、20、29、30、32+08。2012年4月5日被告按这张彩票上的号码打印2012039期流水号为100035的彩票时因人多嘈杂打错了2个号码,将第二注红球第五个数字21打成22、第六个数字33打成29,被告打印完彩票后原告没有取走彩票也没有交付彩票票款10元,彩票一直放在被告处。在2012039期双色球彩票开奖后被告得知自己经营的23231183彩站中了一个二等奖,在翻找跟号彩民彩票时得知本期中奖号码是其按带黑点并写有"付"字的2010139期流水号为100007的这张彩票上的号码所打印,但是因其打错了2个号码而中得二等奖,后被告持该不记名彩票到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领取了中奖奖金293 600元。原告经他人告知得知该情况后找被告索要奖金,被告未将该奖金给付原告,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扣税后中奖彩票奖金293 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彩票十四张,证明辛某常年跟号的五注彩票的具体号码,其中一张带黑点并有被告写的"付"字的彩票就是当时原告委托被告购买2012039期彩票的原始号码;
证据二、写有"辛某"名字的专用小纸袋一个,证实辛某三个字是被告张某所写,原告在被告处设有专用小纸袋,装入该口袋中的彩票无论号码对错应当属于辛某所有;
证据三、证人刘某、李某出庭作证,证实原告长期在被告张某处跟号购买五注彩票,原告出门在外,委托被告打彩票,被告视力不好经常打错号,中奖后不知道中奖人是谁,后是从原告纸袋中找到了中奖彩票。
(四)一审判案理由
鸡冠区人民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原告从2010年经常以跟号方式在被告处购买彩票,2012年4月原告辛某放置在被告处一张带黑点并有被告书写"付"字的彩票,由被告为原告按该彩票上的五注号码跟号购买彩票,双方已经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的彩票能中二等奖是原告委托购买的前4个号码和被告打错的2个号码共同作用的成果,缺少任何一方的号码均不会产生二等奖的结果,故中奖奖金应属原、被告共有,原、被告应各自分得中奖奖金的一半即146 800元,对原、被告关于中奖奖金应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9日作出(2013)鸡冠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六)二审情况
上诉人张某因彩票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七)解说
本案不同于以往常见的合买彩票中奖和单纯因为彩票站业主私自将彩票据为己有的情形,本案是因为原告委托被告跟号购买的前4个号码和被告因为人多嘈杂打错的2个号码共同作用的意外之喜,这个结果是双方共同的运气或者是智力成果,缺少任何一方的号码均不会产生这次中奖的结果,因此中奖奖金应属原、被告共有。
(赵淑红)
【裁判要旨】原告委托被告跟号购买的前4个号码和被告因为人多嘈杂打错的2个号码共同作用的意外之喜,这个结果是双方共同的运气或者是智力成果,缺少任何一方的号码均不会产生这次中奖的结果,因此中奖奖金应属原、被告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