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民初字第310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鸡西市北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牟某。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系被告朋友)。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红杰
(二)诉辩主张
1.原告鸡西市北方食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9年10月24日到原告单位工作,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聘用被告担任送货司机,每天早6点到10点工作4个小时,不足4个小时按4个小时支付工资,每超时1小时加10元,每月满勤1,200元,日清月结,不为被告交纳任何保险。属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无异议,2010年9月被告偷拿销售产品被发现后自动离职。按照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现要求撤销鸡劳人仲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即撤销原告支付被告双倍工资13,200元的裁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被告李某辩称,鸡劳人仲裁字〔2011〕第X号裁决书第一项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支持。
(三)事实和证据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4日被告到原告处担任送货司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基本工资1,200元,每月一结,无休息日。2010年9月2日被告自动离职。2011年12月20日鸡劳人仲裁字〔2011〕第13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双倍工资13,200元。原告不服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属非全日制用工,每天自6点到11点工作四小时,报酬为每小时10元,一天40元,每月满勤1,200元,每超时一小时加10元,月底开资,并提供证人琴某、李某2证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有异议,提出不认识证人,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证言相矛盾;并称被告每天早晨5点上班,送货到指定经销点,有时候送外区,有时候送本市,送外区时下午四、五点钟回来,节假日不休息,每月最低工资额1,200元,送的货越多,提成越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鸡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人仲裁字〔2011〕第X号裁决书,证明原告接到裁决在法定时限内依法起诉。
证据二证人琴某、李某2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并非我单位全日制职工,系钟点工。
被告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2011〕第x号仲裁裁决一案卷宗,原、被告对该卷宗的内容是否有异议。
(四)判案的理由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原告提供的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言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本案被告每周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且工资每月一结,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法律特征,故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原、被告应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按基本工资1,200元支付被告11个月双倍工资,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五)定案的结论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原告鸡西市北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李某双倍工资13,2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六)解说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但是非全日用工确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存在诸多弊端,也给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提供了一些可趁之机。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弊端,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中华人民共合同劳动合同法》全日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可以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再考虑到我国劳动力剩余的现实状况,劳动者一般是没有什么谈判能力的,用人单位如果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也无能为力。因此,在签订书面合同方面,对非全日制用工不应当做特殊规定。
二、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且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相比之下,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法律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其中的任何一个劳动关系都可能对劳动者意义重大,都是其主要的生活来源。所以,非全日制用工也不能被随便打碎;其次,对用人单位而言,新员工适应工作需要时间,老员工离开岗位又带走积累的经验,就会提高成本,从成本核算角度考察,频繁的人员变化有可能是不利的。因此,对用人单位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行为,同样应当予以限制。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用人单位仅仅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这些规定的监控力度往往不大。现行规定实际上就只能导致两种结果: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或者就根本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就完全自行负担所有社会保险费用。所以,在社会保险待遇方面,应当平等对待从事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裁判要旨】被告每周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且工资每月一结,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法律特征,故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原、被告应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按基本工资支付被告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