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等诉李某2执行异议案 民事 执行异议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679号
审理法官:

王红云

尹承杰

张召靖

代理律师:

王仁军

法官解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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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679号。
2.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诉讼双方
原告:姜某。
原告:李某1。
被告:李某2。
委托代理人:王仁军,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红云;人民陪审员:尹承杰、张召靖。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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