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诉常某某1等债权人撤销权案 债务人 无偿转让 债权人撤销权
案由:
抵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

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58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传指

赵鹏

张岭

代理律师:

朱士训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几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尽管,本案审理之初,被告不认可原告的债权,但本案依法中止审理后,就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本院另案进行了审理,经过一审判决,二审维持,最终原告对被告的债权予以确认。即被告欠原告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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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582号判决书。
2.案由:撤销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邱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某某1。
被告:廖某某,系被告常某某1之妻。
第三人:常某某2,系被告常某某1、廖某某之子。
上述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士训,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传指;审判员:赵鹏;人民陪审员:张岭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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