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582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邱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某某1。
被告:廖某某,系被告常某某1之妻。
第三人:常某某2,系被告常某某1、廖某某之子。
上述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士训,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传指;审判员:赵鹏;人民陪审员:张岭。
(二)诉辩主张
3.第三人常某某2述称
被告与第三人并非赠与关系而是买卖关系。
(三)事实和证据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6月21日,被告常某某1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2012年6月21日,借款金额陆拾伍万元整,650 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2年7月10日止。借款人:常某某1,时间2012年6月21日。高亚鲁自愿为借款人常某某1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如按期不还担保人自愿偿还此笔业务。担保人签字高亚鲁,聊城市鲁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2013年3月13日,被告常某某1、廖某某将夫妻共有财产,位于东阿县曙光街路北恒信家园X号楼X单元X层西户和同小区X号楼X单元X层东户的两处房产赠与其子常某某2,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于2013年3月14日将上述房产过户至第三人常某某2名下。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常某某1、廖某某归还原告借款65万元本息。二被告不服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4)聊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期间,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因等待上述判决结果,本院中止诉讼。2014年4月2日恢复并开庭审理本案。审理中,因双方调解意见差距太大。致无法调解结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常某某1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款65万元,借款于2012年7月10日到期。
2.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两份赠与合同,证明被告将房产无偿赠与第三人。
3.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聊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的债权已得到法院确认,原告是被告的合法债权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能行使撤销权。
4.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调取的房管处登记档案一宗,证明被告将夫妻共有房产两处无偿赠与第三人常某某2。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欠款实为公司所欠,且与第三人亦并非赠与。但未提交任何证据。
(四)裁判理由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65万元本息,事实清楚。被告在明知存在数额较大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严重侵犯债权人利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与第三人属赠与合同关系,原告据此要求撤销二被告及第三人的赠与合同,本院应于支持。被告辩称不是赠与,但未提供支付相应对价的任何证据,本院无法认定。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定案结论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常某某1、廖某某与第三人常某某2于2013年3月13日签订的两份赠与合同。
(六)解说
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几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尽管,本案审理之初,被告不认可原告的债权,但本案依法中止审理后,就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本院另案进行了审理,经过一审判决,二审维持,最终原告对被告的债权予以确认。即被告欠原告65万元本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在明知存在数额较大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严重侵犯债权人利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与第三人属赠与合同关系,而非被告辩称的买卖关系,被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已付相应对价。故被告及第三人的辩称无证据支持,法院无法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等的立法本意及司法精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行使撤销权。并不以债务人存在主观恶意为成立条件,撤销权的行使仅符合下列客观要见即可:其一、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其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严重损害。本案中,被告对其房屋的处分显然符合上述条件。即只要债务人客观上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内就可以选择行使该项权利,尤其对于数额较大的债权人更是如此。当然撤销权的行使也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近几年,由于民间借贷等案件呈现逐年多发趋势。债务人为达到避债、讨债的目的,在夫妻之间(离婚处分财产)、父(母)子(女)、甚至其他亲戚之间往往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债务人将其名下全部或大部财产无偿转让给自己的近亲属,使很多案件判决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怎样更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债务人恶意讨债,依法审理该类案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周传指)
【裁判要旨】债务人在明知存在数额较大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严重侵犯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