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等合同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合同诈骗罪 财产权利 欺诈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1)东刑初字第3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厉翠菊

赵艳霞

辛健

代理律师:

刘贤强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在明确得知秦某虚构工程进行诈骗前的行为的定性。李某在前期并不知道秦某是在进行合同诈骗,故其的行为是在秦某的授意下进行,也就不能承担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但李某在明确得知后仍对其明确得知进行诈骗前的被害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1)东刑初字第362号判决书。
2.案由:合同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蔄冬青。
被告人秦某, 2010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 2010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贤强,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厉翠菊;代理审判员:赵艳霞;人民陪审员:辛健。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5日(2011年10月27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11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