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等盗窃案 盗窃与诈骗的区分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1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守相

李勇

辛健

代理律师:

李浩

唐顺涛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罪名:盗窃罪和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王某1与被告人韦某、段某经事前预谋,以质押借钱为幌子,伙同他人盗走质押车辆,是采用隐瞒真相之手段,达到赖债不还之目的。后来将车盗走的行为只是诈骗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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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149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曾用名:韦某1;别名:小宝),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浩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曾用名段某1,别名:新闻),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月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唐顺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守相;人民陪审员:李勇、辛健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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