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王某、孙某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犯罪中止;自动性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2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潘涛

代理律师:

陈吉峰

李淑英

别金远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主要是被告人在第二起犯罪中报警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一种观点认为,各被告人选择报警处理,属于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应属犯罪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选择报警是因为被害人坚称说没有钱,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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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20号判决书
2.案由:敲诈勒索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某,男。
辩护人陈吉峰,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
辩护人李淑英,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女。
辩护人别金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涛
6.审结时间: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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