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阿阿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平阴阿胶厂侵害包装、装璜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聊民终字第2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傅朝春 单位:
本案系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璜纠纷。
1.构成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璜的要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了构成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璜的行为应当具有三个条件:一是被侵犯的包装、装璜的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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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1994)东法民初字第3号。
二审调解书: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聊民终字第253号。
2.案由:侵害包装、装璜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山东东阿阿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邢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程风培东阿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山东平阴阿胶厂。
法定代表人:周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罗时柱平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赵敦兴平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韩国俊济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卓其森;审判员:周传铭陈恒修。
二审法院: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义勤;代理审判员:陈广胜高义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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