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 请假期间;事故伤害;工伤认定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行字第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莫广林

覃孟阳

唐名利

代理律师:

黄国娴

欧彦帮

法官解说
受害人在请假期间,为公司提供劳动时所受的伤认定为工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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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行字第19号判决书。
2、案由:原告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国娴,女,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覃某,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欧某某,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欧彦帮,男,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广林;审判员覃孟阳;代理审审员:唐名利。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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