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南京通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案 公司决议 瑕疵股东 股东除名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终字第8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沈湧

周毓敏

张静

代理律师:

殷新财

丁晓俊

李永生

李永生

丁晓俊

法官解说
股东除名决议的作出,不仅要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形式要件,还必须符合该法制定时的立法本意,即股东除名决议的作出必须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存续和稳定、保护其他诚信股东的共同利益及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提供保障。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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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2)秦商初字第39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终字第822号判决书。
2.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胡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殷新财,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京通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钓鱼台174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南京通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晓俊,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永生,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1,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永生,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晓俊,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丽;人民陪审员:陈斌、王淑云。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湧;代理审判员:周毓敏、张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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