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证据;共犯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刑终字第35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伟韬

赵志勇

赵力

代理律师:

马立国

郑素霞

郑素霞

法官解说
1、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一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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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23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刑终字第351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李进路、郑娜。
被害人从某某,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马立国,系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于邢台市桥东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捕前住邢台市桥东区。因本案,2013年11月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郑素霞,系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邢台市高开区。1983年因盗窃被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2013年11月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张某。
辩护人郑素霞,系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英其;审判员:马军骁、曹永平。
二审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伟韬;代理审判员:赵志勇、赵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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