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强奸、抢劫案 强奸罪;抢劫罪;证据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6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庆虎

法官解说
:
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被告人以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且曾多次发生性关系为由,认为这次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也不构成强奸罪。本院认为,虽然以前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曾多次发生性关系,但是在被害人明确表示断绝关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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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66号判决书。
2、案由:强奸、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张保利、王根英。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原籍。因本案,2014年9月27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巡警支队特警二大队抓获,同年10月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庆虎,系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军骁;审判员:王英其、魏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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