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邢台市恒通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被告邢台市东方水泥厂(以下简称东方水泥厂)借款合同案 主合同变更 以贷还贷 保证责任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风险资产管理部

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东方水泥厂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三终字第1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恩茂

高恒振

崔丽华

代理律师:

米京涛

法官解说
本案属于因借款保证合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是"以贷还贷"合同中,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及共同保证的问题,现根据民法学的基本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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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6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三终字第121号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邢台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董景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林魁,男,该公司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邢台市恒通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爱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京涛,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邢台市东方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张兆需,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西林,邢台市东方水泥厂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成人员:审判员:付彦佼。
二审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恩茂;审判员:高恒振、崔丽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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