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死刑刑事政策;死刑缓期执行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梁贤勇

谢炳忠

张丽霞

代理律师:

张梅芹

赵凡

张智广

法官解说
1、被告人陈某是否构成自首。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自首的成立须符合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本案中,根据在场证人连某、贾某的证实,当时被告人陈某用刀捅了被害人赵某后,只喊快打"120"而没有让打"110"报警的表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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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邢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2,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邢台县,系被害人赵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3,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邢台县,系被害人赵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张梅芹,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捕前住沙河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9日被邢台市桥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凡、张智广,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理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智慧;审判员:张军考、陈耀民。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贤勇;代理审判员:谢炳忠、张丽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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