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典当服务商行诉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广宗县支行等抵押借款合同赔偿案 涉嫌犯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邢经终字第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英 单位:
本案是一起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争执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审法院在该案审理期间发现有经济犯罪并将有关犯罪部分材料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也开始立案侦查,该经济纠纷案是否应该继续审理?二是被告广宗县建行应否向原告平乡县典当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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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1998)平经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邢经终字第68号。
2.案由:抵押借款合同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平乡县典当服务商行(以下简称平乡县典当行)。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梁瑞斌平乡县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平乡县寻召乡马鲁屯村民。
被告(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广宗县支行(以下简称广宗县建行)。
法定代表人:陈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义众、家广其,邢台市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焦玉锋;审判员:郑淑霞;代理审判员:李现革。
二审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英;代理审判员:董玉征范卫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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