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河鸿泰冻品有限公司诉河北新河绿尔特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仿冒外包装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邢经终字第4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英 单位: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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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2001)新民初字第85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邢经终字第473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河北新河鸿泰冻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河北新河绿尔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田某,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东健,河北省新河县鸿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丁琛赵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瑞节;审判员:张巨才;代理审判员:薛志刚。
二审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志纯;审判员:高春风孙士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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