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力车胎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邢台分行营业部等免除保证责任案
案由:
票据保证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冀经一终字第1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英 单位:
该案的争执焦点是应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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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邢某字第210号。
一审裁定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邢某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冀经一终字第103号。
2.案由:免除保证责任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另案被告人、上诉人):邢台市力车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车胎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瑞斌平乡县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邢台市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胶材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另案原告人、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邢台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营业部)。
代表人:石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秋华河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英;审判员:徐兴章;代理审判员:苏运平。
另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金山;审判员:孙同锁尹济忠。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苑秀霞;代理审判员:杨清、陈振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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