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邢东刑初字第2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9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英其 单位: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1.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按照刑法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此,当某种危害结果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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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邢东刑初字第250号。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进路、刘近华。
被告人:郝某,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邢台市桥东区。2013年4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英其;审判员:马军骁;人民陪审员:侯卫卫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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