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诈骗案 诈骗罪 非法占有 共同犯罪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张秀梅

林伟

雷敏

代理律师:

卢健

法官解说
该案涉及如何判断被告人是否与同案人具有共同诈骗故意问题。本案中,被告人刘某1供述,其在刘某2出国后一两年便已知道潘某开始大量对外借债。同时,潘某是在从事房产中介,月收入一千元左右,而他本人又不负责家中经济,全由潘某负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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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长乐市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
2. 案由:诈骗罪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春华
被告人刘某1,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长乐市。因本案于2011年12月7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3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3年6月3日解除监视居住,同年6月18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南珠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12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健,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文钧;人民陪审员:李宝官、刘子达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秀梅;代理审判员:林伟、雷敏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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