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某、刘某、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案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枪;共同犯罪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不具备配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三被告人不具备持枪条件,为看矿违规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努某向他人借用枪支并交给被告人周某护矿使用,二人共同非法持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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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持有枪支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青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静。
被告人努某,男。
被告人刘某,男。
被告人周某,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中胜;审判员 阿曼泰;
人民陪审员:王作成.
6.审结时间: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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