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标全等被控抢夺宣告无罪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终字第25号
- 案由:抢夺案
- 原告:张紫珺,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严标全,王禄璋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8-14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及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1)驳回抗诉,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维持对二被告人判决无罪及返还财物的判决。
(2)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
(3)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 吴中山交通肇事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刑终字第53号
- 案由:交通肇事案
- 原告:李述章,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吴中山,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9-06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谢兹超诉刘虎故意伤害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乌中刑终字第381号
- 案由:故意伤害案
- 原告:谢兹超
- 被告:刘虎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1-27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0)天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刘虎无罪。
2.撤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0)天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刘虎赔偿自诉人谢兹超各项经济损失68021.07元。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虎赔偿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兹超经济损失68021.07元的60%,即40812.64元。
- 董占魁交通肇事案
- 判决书字号: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2000)祁刑初字第05号
- 案由:交通肇事案
- 原告:才财,才让措,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董占魁,祁连县人民政府
- 审级:重审
- 审理法院: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12-24
- 定案结论:4.二审重审定案结论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周仁兵等票据诈骗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01)仪刑初字第210号
- 案由:票据诈骗案
- 原告: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周仁兵,王成桃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8-10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被告人周仁兵、王成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所窃的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并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骗取钱财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仪征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周仁兵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0年12月29日起至2011年12月28日止)。
2.被告人王成桃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0年12月29日起至2006年12月28日止)。
- 叶继琴被控运输毒品宣告无罪案
- 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刑初字第369号
- 案由:运输毒品案
- 原告: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苏琼芬,叶继琴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9-12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琼芬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进行运输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从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琼芬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继琴犯运输毒品罪由于缺乏主要指控证据,故本院对被告人叶继琴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根据本案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及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及辩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苏琼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2.被告人叶继琴无罪。
- 杨喜云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 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01)刑初字第18号
- 案由:故意伤害案
- 原告:杨兴舟
- 被告:杨喜云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8-06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富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杨喜云无罪。
2.由被告人杨喜云赔偿自诉人杨兴舟经济损失医药费1457.80元、鉴定费620元、车费80元、后期治疗费1500元、误工费320元、护理费120元,共计4097.80元的60%,即赔偿2458元,其余由自诉人杨兴舟承担(款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 王大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 判决书字号: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00)修刑初字第165号
- 案由: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徇私舞弊案
- 原告: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王大斌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12-31
- 定案结论:4.二审重审定案结论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刘实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贪污、受贿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苏刑二终字第161号
- 案由: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贪污、受贿案
- 原告: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刘实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1-12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定案理由,于2001年11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向彦蓉等贩卖毒品案
- 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初字第70号
- 案由:贩卖毒品案
- 原告: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向彦蓉,向明燕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4-04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向彦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向明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4月23日起至2007年4月22日止)。
3.缴获的毒品海洛因245克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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