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特别行政区敏佳贸易有限公司诉厦门盈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等外贸代理合同违约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终字第280号
- 案由:外贸代理合同违约案
- 原告:香港特别行政区敏佳贸易有限公司
- 被告:厦门盈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1-22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6元,由厦门盈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敏佳贸易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
- 晋江市仪德制衣有限公司诉红孩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民终字第1290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晋江市仪德制衣有限公司
- 被告: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0-3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仪德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人民币6409元,由上诉人仪德公司负担。
- 谭太莲诉中国建设银行泉州市丰泽支行等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经终字第1074号
-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原告:谭太莲
-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泉州市丰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德化县支行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01-09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陈颖诉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0)昌民初字第2133号
- 案由:室内装修合同违约赔偿纠纷
- 原告:陈颖
- 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6-19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赔偿原告陈颖房租费43200元、拆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费40680.88元、检测费450元、交通费857.43元、误工费1840.91元、一次性医疗补偿费2000元,共计89029.22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2.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颖拆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部位的施工费9000元,由原告陈颖自行清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
3.驳回原告陈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三明市综合勘察院诉福清市新厝融荣加油站等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榕经终字第172号
- 案由: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
-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综合勘察院
- 被告:福清市新厝融荣加油站,福清市新厝融辉液化气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9-10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730元,由上诉人融辉公司负担。
- 赵之璇诉昆明龙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案
- 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民初字第186号
- 案由: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
- 原告:赵之璇
- 被告:昆明龙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9-14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98—0089571号商品房购销合同。
2.被告龙华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赵之璇返还购房款70万元,并自2000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原告给付相应利息;原告赵之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龙华别墅C18号房屋交还被告龙华房地产公司。
3.被告龙华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给付其交纳的契税、合同审验服务费、产权证工本费等21770.55元以及原告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7308.85元。
本案诉讼费17168.85元,由原告赵之璇负担30%,即5150.65元,由被告龙华房地产公司负担70%,即12018.20元。
- 刘伟诉北京有线电视台等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1)海民初字第5942号
- 案由:聘用合同纠纷
- 原告:刘伟
- 被告:北京有线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经济频道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0-01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
1.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北京有线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经济频道共同赔偿刘伟经济损失104000元。
2.驳回刘伟要求北京有线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经济频道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
- 郭习珍诉杨美春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01)扬民一初字第290号
- 案由:买卖合同定金纠纷
- 原告:郭习珍
- 被告:杨美春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1-08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于2001年7月29日签订的售房协议终止履行。
2.被告应退还原告订房款1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自2001年7月29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完毕。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原告负担450元,被告负担470元。
- 赵斯友诉徐寿江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连民终字第580号
- 案由:欠款纠纷
- 原告:赵斯友
- 被告:徐寿江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9-07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5元,由赵斯友承担。
- 香桥村三组诉刘安社案
- 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01)新城民初字第309号
- 案由:租赁合同
- 原告:河南省新野县上港乡香桥村三组
- 被告:刘安社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0-17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新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继续履行。
2.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325.22元。
案件受理费1181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1281元,原告负担971元,被告负担310元。
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