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一般而言,离婚诉讼应当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同时,就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并作出处理。但对于因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以及已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如何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同时,就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并处理,则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如果判决离婚,凡财产可以分割,应当一次分割,由原告或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不能分割的,则暂不分割。财产分割要慎重。此类案件的财产情况只有原告的单方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一旦原告刻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审判人员是难以查明真相的,故在财产分割时,不能仅凭原告的陈述来判决,应当要求原告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核实和必要的调查。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友的沟通,让其参与财产核实和调查的全过程,听取被告亲友对财产分割处理的意见并形成笔录。对财产有争议的部分暂不予处理,告之原告待有证据时另案起诉。子女应当由原告抚养,如果原告抚养有困难的,抚养费用可以从被告应分割的财产中支出。 关于因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缺席判决离婚案件的处理。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必须要依法传唤。依法传唤有三层含义:一是传票传唤。电话通知或口头通知,都不能作为缺席判决的根据。二是向被送达人本人送达传票(包括留置送达),不能送达给第三人。留置送达必须送达到被传唤人本人能够收到的地方,并有相应的记载。三是要在法定时间内送达。即必须在开庭3日前送达。如果缺少上述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是依法送达,也不能缺席审判。(2)对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仍然要全面审查离婚诉讼事实和证据,不能简单的仅凭原告的陈述或提供的证据定案。要对原告的陈述或提供的证据,逐一审查和核实。离婚案件的证据审查,一般不能通过书面审查获得事实真相,要真正查明事实真相,必须进行实地调查,走访群众。因被告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也不能视为被告放弃诉讼权利,推定某种事实成立或判令其承担不利后果。对经传票传唤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审判人员要慎重处理,要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将被告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等意见记入笔录,或采取就地调解和到案发地开庭等措施,解决被告不愿到庭参与诉讼的问题。(3)是否判决离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如果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应当判决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则应当判决不准许当事人离婚。缺席判决切忌感情用事,千万不要因为被告拒不到庭,就判决离婚。对缺席判决离婚,仍然要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4)对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如果确实符合离婚条件,需要缺席判决离婚的,应当就子女财产问题一并作出妥善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按照一般离婚的处理原则处理,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而损害其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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