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民事法律关系亦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出现了一些过去所没有的新情况。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如何认定案件性质,如何适用法律,给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研究处理课题。本案就是一个典型实例。当时房地产法尚未颁布,审理如此复杂疑难案件的确难度不小,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几经讨论研究方才作出上述判决。
1.本案系一起连环购销商品住宅楼合同纠纷案。连环购销合同,是指因同一标的物而签订的一连串购销合同。同一当事人在购入的合同中是需方,在售出的合同中是供方,以此类推,各个购销合同之间形成一种连环关系。鉴于连环购销合同涉及到若干个法律关系,审理这类案件,如果两个有关联的购销合同纠纷起诉到同一法院,应当依法合并审理。如果同一标的物有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购销合同,其中一个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与诉讼标的物同一的、且与前合同纠纷有直接关联的合同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因购销同一标的物而签订的几个合同,彼此有关联,几个合同的当事人为同一诉讼标的相继到同一个法院起诉,且又属该院管辖,为提高办案效率,方便诉讼,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合法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决定合并审理本案是正确的。
2.在诉讼中,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并确保本案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原告之申请,依法裁定将尚未竣工的楼房予以查封,同时,又明确准许其继续施工,措施是得当的。
3.本案的诉讼标的物商品住宅楼尚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房地产管理法还没有颁布实施,法院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诉讼中,多次让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中心补办有关土地使用权手续,争取化解几个购销合同间的矛盾,由于其坚持不予办理,且山东省农村经济发展中心在不具备商品住宅楼转让条件的情况下,与山东省巾帼实业公司签订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显然与法相悖,故导致了就同一标的物签订的后两个合同无效。本案在诉讼中,如果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中心及时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转让手续,从依法保护合同,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的原则出发,对上述之连环购销合同认定有效,使该合同不仅从形式上,而且从内容上合法化,那么,对原告之诉讼请求亦可予以支持。
4.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过错方应承担其法律后果即赔偿责任。
本案的第三人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中心将与石桥村共同开发的居民住宅楼作为商品楼进行出售,是否征得石桥村委会应允暂且不谈,仅因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而进行转让这一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原、被告及第三人巾帼实业总公司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鉴于原、被告及第三人山东省巾帼实业总公司在签订标的如此之大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时,不注意审查其法定手续,对此,亦应负一定的责任。根据彼此之间的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是恰当的。至于其已收取的购房款,当然应如数返还。
5.本案原告为急于达到购房目的,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以月息5%及2.7%共计贷款800万元,其超出法律保护范围部分的利息损失,法院不予保护,其经济损失自负。